年轻时犯了罪,已经老了才被人发现,还需要服刑吗
多数情况需要服刑。这涉及到一个刑事追诉期的问题。我国《刑法》第87条规定: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:1、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;2、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年;3、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五年;4、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经过二十年。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,须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。具体到本案,假定当事人,群众和警方压根就没有发现(例如一个在深山单独居住的流浪汉被杀,长时间无人知晓),这种情况过了二十年,即使发现了,也不在追究,特殊情况必须追究的,必须报最高检核准。当然了,以上案发后长时间没人发现,这种情况毕竟非常少见,多数都是案件发现了,也立案了,但是没查到谁是凶手,或者已经查明凶手是谁,但是嫌疑人到处躲藏,或者群众报案了,但是警方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,类似这些情况,都是不受追诉期限制的,只要作案者还或者,就难逃法网。典型案例今年9月16日,浙江警方通报,舟山定海“1987·3·20”摘箬山特大抢劫案告破,两名犯罪嫌疑人蒋某某、薛某某落网。1987年3月20日下午,警方接到群众报案:定海某地海湾停靠着一艘可疑船舶,两天来无人出入。经警方勘查发现,该船为“浙岱渔6141”,船舱内有多处血迹和钝器敲打痕迹,六名船员船上的大额货款失踪。案发后,警方经勘查,在案发现场提取到1枚关键血迹样本,并对犯罪嫌疑人相关情况进行了刻画,但是多年来没有大的突破。显然犯罪分子是非常狡猾的对手,对案发现场做了清理。案子多年没破,但警方的努力一直在持续。今年八月底,当年案发现场的血液样本终于与一名嫌疑人,宁海籍男子蒋某某比对成功。几天后,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蒋某某、薛某某。两人对抢劫杀害6名船员并抛尸大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据悉,蒋某某与薛某某均为宁海县人,两人为还赌债,以贩运渔获为名,准备了作案工具上了事发船。他们在后半夜时,将船上6人残忍杀害,并抛尸大海,驾船逃跑时船搁浅在了摘箬山岛。这起案件虽然已经过去35年,然而因为当时警方已经立案,所以两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难逃法律的严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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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拔公示期间被举报怎么办
一般来说,任前公示就是走一下流程,通常不会出现什么问题,毕竟最初的提名和党委(党组)研究才是最重要的。但是,也不乏个别情况,万一真的有人举报怎么办?其实,在这一块组织上是有明确规定的,只要有群众反映问题,就要调查核实,并给予反馈和处理。任前公示制度设立的初衷,其实就在于这里,就是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。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的《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》第三条规定,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,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,不再重复调查,没有掌握的,要分类处理。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,主要分四种情况:1.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,予以任用;2.属于一般性缺点、不足,不影响提拔任用的,按预定的方案任用,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,督促改正;3.对政治立场、思想品质、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,经党委(党组)复议后不予任用,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,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;4.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,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,暂缓任用。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,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,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,经党委(党组)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,可履行任职手续。此后,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,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,也可结合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,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。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