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者姐姐朱女士称,5月5日自己妹妹和公司同事一起去团建,在游船时两艘船打水仗致其中一艘侧翻,妹妹的救生衣卡在船上导致无法脱困,被救起时已无生命体征。
朱女士表示:“船翻了,我妹妹落水,救生衣挂在船的链条还是脚踏上面,没浮起来,我妹妹没抢救活。反正总而言之就是救援不及时,也根本没有安全员。我妹妹遗体现在还在殡仪馆,得不到入土,各方都让我们走法律途径,我们问了一下走法律途径的话,第一律师费高达20多万,第二他们说官司可能要打2年。”
此事件一经报道,便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关注,事件进展一时陷入僵局,事故责任多方推诿,家属主动维权律师费奇高无比。虽然事故已出,一颗鲜活的生命也已就此离我们远去,但造成事故的责任到底该由谁付呢?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的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1179条规定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药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;造成死亡的,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这个悲剧引发了对企业团建活动的质疑和反思。一些人认为,团建活动应该更加注重安全性,更加注意适应每个人的能力水平,避免出现类似的意外。另外,一些人则表示,企业企图通过组织团建活动来提高员工的士气和凝聚力,但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不幸事件,则会对企业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。
当然,无论如何,我们都不能将责任全部归咎于企业。在参加任何活动时,我们都应该自觉承担自己的安全责任,并且要时刻保持警惕,避免意外发生。同时,企业也应该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,加强对团建活动的监管,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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