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购时,如果对商品不满意,消费者有权申请退货退款。
但是,有些人却利用这一权利,恶意下单后又退货,给商家造成损失。
据悉,去年11月,王某付款109.82元,网购某网络购物平台注册店铺内的无糖藕粉。
收货后,王某以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高于国家标准、店铺存在虚假宣传为由申请退款,并投诉至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。
收到货后,王某觉得商品不合心意,便申请退货退款。
但是,该网店的客服拒绝了他的申请,称商品没有质量问题,不符合退货条件。
因对处理结果不满,王某在2022年10月14日、10月25日和10月26日三天内,付款18222.28元。
在该网店内连下10单,经统计共计1209袋方便面、781包饼干、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。
王某在商家寄出或准备寄出商品时立即申请退款退货,并在申请说明中填写了“职业骗子、满嘴脏话、坑蒙拐骗”等词汇,
在收货地址中填写了“某某火星救援现场”等让人匪夷所思的地址。
该网店的老板发现王某的行为后,立即联系了电商平台和快递公司,将部分货物拦截回收。
同时,他也向王某发出了警告和索赔的信息,要求其停止恶意下单,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然而,王某不仅不认错,还威胁说要继续下单。
无奈之下,该网店的老板将王某诉至法院,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,并在电商平台上向其公开道歉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,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滥用民事权利,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权益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的规定,滥用民事权利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因此,法院判决王某向商家道歉,并赔偿其1200元经济损失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某滥用民事权利,已构成侵权。
法官助理表示:“王某频繁下单,下单的次数、数量大以及频繁发起退款这种情况,主观上是存在恶意的,实际上并没有真实购物的意愿。
只是以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,达到报复骚扰商家的目的,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商家名誉权的伤害。”
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5条规定: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,可享受“七天无理由退货权”;
但同时《民法典》第132条也规定:“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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