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女士表示自己当时是无意识状态,身上什么衣服都没穿。该男子中途接了一个电话,就穿了衣服出去了,并且拿走了杨女士的手机。杨女士醒来后想要报警,但是手头没有电话,穿上衣服就去了酒店前台,请求前台帮忙报警,前台没有理会。几分钟后,男子返回酒店再一次将女子带回房间,进行性侵。
3月20号,该男子已经被判,受到了应有的惩罚。但是杨女士认为酒店方也存在过错,理应受到惩罚,当天只是登记了杨女士的身份证,男子没有登记身份证,男子不能住宿在该酒店,酒店没有按照相关规定,阻止该男子进入房间留宿。在杨女士下楼求助的时候,前台也没有帮助她报警,导致杨女士被第二次性侵,没有尽到保护旅客安全的义务。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99条消费者在宾馆等场所消费时,宾馆等一方应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,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从这点讲酒店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,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提醒女孩交友慎重,该男子是女孩的朋友叫来的,其目的不说自明。以生日礼物的名义送给杨女士一次噩梦般的遭遇,这样的朋友不值得交往了。酒店确实没有做到应尽的责任,没有阻止男子入住,也没有帮杨女士报警,理应进行赔偿。至于杨女士为什么会跟着男子上楼,导致被第二次性侵,以杨女士的身形来说,只要自己极力反抗,该男子似乎很难得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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