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意见》第五条、第七条、第九条规定,公安机关接到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报案、控告或者举报,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,应当立即立案侦查。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的立案审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。如果发现未成年人智障、幼女怀孕、生育或者未成年人私处遭受明显非正常损害的,直接立案。无法确定犯罪地点和犯罪嫌疑人、管辖不明的,应当先立案侦查,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。

《意见》通过11条规定,具体规范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收集、审查和判断,要求在侦查过程中全面查清犯罪事实,全面挖掘犯罪线索,全面核实可疑人员和可疑情况。针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疏漏,提出了取证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,指导办案人员有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。
“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线索后,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,都应当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、保护受害人等紧急措施。”那延芳表示,要求办案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,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。此外,强调监护,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不仅要取消监护资格,还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。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,督促监护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和指导。那么你觉得还有更好的办法来保护未成年人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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